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 李啟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壹仟貳佰伍拾參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資遣費等涉訟,勞工起訴時,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以本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等,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66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