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2號上訴人 郭富美 被上訴人 呂政庭
阮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3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