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0號再審原告 陳美麗
號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巷曹興如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年11月15日100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之訴之原審判決係再審原告請求再審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本金新台幣(下同)154萬元及利息,並已經全部敗訴判決確定,依上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開前案所示本金金額,應徵同一審級再審之訴裁判費1萬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