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四四號
聲請人台南縣永康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坤煌 相對人乙○○
甲○○○住臺南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壹佰玖拾陸元、壹仟捌佰參拾玖元,並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二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擔二分之一,相對人甲○○○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一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玖拾壹元,再依前述當事人間應負擔比例,計算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F0~T40
附表一┌─────────────┬─────────────┬──────────┐│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一萬六千七百六十四元││├─────────────┼─────────────┼──────────┤│原審郵票費用│六百二十七元││├─────────────┼─────────────┼──────────┤│出差費│一千元││├─────────────┼─────────────┼──────────┤│共計│一萬八千三百九十一元││└─────────────┴─────────────┴──────────┘
附表二┌──────┬───────┬───────────┐│當事人姓名│應負擔訴訟費用│該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比例│用額(新臺幣)│├──────┼───────┼───────────┤│臺南縣永康市│五分之二│七千三百五十六元││公所│││├──────┼───────┼───────────┤│乙○○│二分之一│九千一百九十六元│├──────┼───────┼───────────┤│甲○○○│十分之一│一千八百三十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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