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緝字第二二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黃光輝 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四七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