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0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6年12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自己對第三人 解進發 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予解進發。嗣解進發於94年6月14日將上開債權移轉予聲請人,其存續期間自86年12月22日起至87年3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為87年3月21日,並於94年6月15日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償付本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移轉契約書、存證信函(以上皆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註││地│├───┬────┬───┬──┬────┤├────┤│││標│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示├─┼───┼────┼───┼──┼────┼─┼────┼─────────┼───────┤││1│台北市│信義區│犁和│一│480│旱│729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