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規定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月19日犯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規定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87
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91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法第79條第1項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