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97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9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國欽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康國欽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補充被告康國欽之前案紀錄:「康國欽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易字第77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嗣經本院以87年度撤緩字第2號裁定撤銷緩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易字第49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另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軍事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前揭數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3年3月11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為有期徒刑4年11月25日,復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0號裁定減刑,而於99年4月14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康國欽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而有如上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竟仍不知悔改,見被害人 王英雄 所有之ㄇ字型角鐵放置在如附件所載地點即趁機竊取,足見其未能深切反省,復審酌其正值青壯,不思合法謀取生活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被害人之ㄇ字型角鐵17支,其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暨所竊物品之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500元,並業已由被害人領回,此有卷附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速偵字第430號被告康國欽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湖內鄉○○路○段356巷14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康國欽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年10月14日某時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高雄縣路竹鄉○○段
918之1地號土地,見王英雄所有之ㄇ字型角鐵放置該處,因無人看管,認有機可趁,即徒手竊得ㄇ字型角鐵17支(其中2.7公尺角鐵2支、2.3公尺角鐵3支、2公尺角鐵10支、1.2公尺角鐵2支,價值共計新臺幣3500元),得手後,將之搬運至騎乘機車腳踏墊處載運離去。嗣於同日上午11時10分許,行經高雄縣路竹鄉○○路與大仁路口,因形跡可疑,經警攔檢而查獲。
二、案經王英雄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康國欽於警詢時、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英雄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土地所有權狀各1份及查獲照片4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康國欽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檢察官彭斐虹
一、附錄本案所犯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二、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如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