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5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以97年度訴字第13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7年11月24日判決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2月27日以98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98年
3月30日判決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8年5月27日以98年度易字第2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於98年
7月3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15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由本院就前開判決所科之刑,以98年度聲字第8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移付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9月7日法矯字第0999036504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2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12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9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973號函將上情通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9年9月14日檢執丙字第0990002414號函轉聲請人處理,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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