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6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保仁 律師被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宗勳 原告與被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法院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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