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甲○被告乙○○本件原告對被告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玖仟壹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