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5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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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5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0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甲○○與 劉萬健 (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二人,就上述行為,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慧君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