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0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2樓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8年
8月1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