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6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秀男
顏寶玉鄭富楊金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麻將象棋壹副、骰子參顆、賭資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傅秀男、顏寶玉、鄭富、楊金來等
4人涉嫌賭博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速偵字第63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
2年,並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期滿,惟扣案之麻將象棋1副、骰子3顆、賭資新臺幣(下同)100元等物,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傅秀男、顏寶玉、鄭富、楊金來等4人因賭博案件(所犯法條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速偵字第63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於100年11月23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4件等在卷可稽;而扣案麻將象棋1副、骰子3顆等物,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之賭資100元,則係在賭檯之財物,依首揭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上開物品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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