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妙菊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5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蕭妙菊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壹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5行之「每簽賭1注為新臺幣100元之價格」部分,補充為「每簽賭1注為新臺幣(下同)100元之價格(實際收費:2星80元、3星70元、4星70元、特別號80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蕭妙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刑法第268條後段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未有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尚稱良好;其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與不特定之賭徒對賭,藉以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及賭博歪風,有害社會善良秩序,所為實有可議;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在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其僅經營1期六合彩賭博,所生危害非鉅;暨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乃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張,係被告於民國100年12月3日為本案賭博行為所留下,經警方於同年12月27日執行搜索時所查扣,非屬當場賭博之器具甚明,但既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5條、第266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455號被告蕭妙菊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妙菊意圖營利,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2月3日,提供其位於彰化縣○○鎮○○里○○路○○號之居所,充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之賭博,以香港六合彩開出之中獎號碼為依據,每簽賭1注為新臺幣100元之價格,提供簽注俗稱「2星」、「3星」、「4星」、「特別號」之賭博方式(即簽注之號碼與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相同2碼、3碼等,依此類推,即為中獎),與不特定之賭客對賭,共經營1期。嗣於100年12月27日上午10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簽注單1張。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妙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簽注單1張及卷附現場照片4張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又其所犯上開3罪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之簽注單1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檢察官林子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楊蕥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