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9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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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3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399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金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691號),於108年10月15日收受判決,同年月25日聲明上訴,查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如不遵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