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739號

原告翰騰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秉翰

訴訟代理人 吳鈴榕

被告 黃智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63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准許原告部分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單位:新臺幣)如下:

(一)工資1萬3,700元。

(二)零件1萬3,930元(原告請求2萬3,880元經依平均法扣除折舊)。

   以上合計金額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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