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9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922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信宏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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