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920號
法定代理人 林世傳
被告 錢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返還牌照,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