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簡字第256號
原告 余坤朋
被告臺灣銀行東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顏忠誠
訴訟代理人 方擴 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業已清償完畢且時效消滅,為此請求確認系爭債權不存在、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並提出歷次就系爭債權之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之債權憑證。原告就此並無爭執,並請求撤回訴訟,則被告所辯系爭債權並未清償完畢,亦未因時效消滅而使系爭抵押權消滅等節,應為真實。本件僅因被告不同意原告撤回訴訟而續行,原告所為主張既無法證明為真實,本院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應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
編號
土地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所有權人:余坤朋權利範圍:1分之1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75年
字號:東地字第000315號
登記原因:設定
登記日期:75年1月14日
權利人:屏東縣新園鄉農會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250,000元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設定義務人:余丁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