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簡字第256號

原告 余坤朋

被告臺灣銀行東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顏忠誠

訴訟代理人 方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業已清償完畢且時效消滅,為此請求確認系爭債權不存在、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並提出歷次就系爭債權之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之債權憑證。原告就此並無爭執,並請求撤回訴訟,則被告所辯系爭債權並未清償完畢,亦未因時效消滅而使系爭抵押權消滅等節,應為真實。本件僅因被告不同意原告撤回訴訟而續行,原告所為主張既無法證明為真實,本院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應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

編號

土地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所有權人:余坤朋權利範圍:1分之1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75年

字號:東地字第000315號

登記原因:設定

登記日期:75年1月14日

權利人:屏東縣新園鄉農會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250,000元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余丁雄余丁角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設定義務人:余丁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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