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32號

原告陳大力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喬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2,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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