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32號
原告陳大力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喬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2,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