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救字第8號

聲請人 何進生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屏東縣文化信仰復興協會

法定代理人 妲娜娃思麥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雇主,聲請人離職之日為110年2月23日,惟相對人於110年1月已將聲請人退保,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賠償失業給付而提起訴訟,惟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為證。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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