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92號
原 告 江鴻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桂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