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78號
原   告 達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704萬9,200元【計算式:176萬2,300元(高雄
市○○鄉○○段○○○號土地之每年租金)×4年(續租期間)=
704萬9,2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7萬79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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