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8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吳依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義琬 、林國
雄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529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8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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