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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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58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陳秀春 即 陳秀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叁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份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