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9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姜偉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1│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肆│100年5月│臺灣板橋地方│100年│臺灣板橋地方│101年1│││毒品│月,如易科│28日│法院100年度│12月21│法院100年度│月30日││││罰金,以新││簡字第7334號│日│簡字第7334號│││││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肆│100年5月│臺灣板橋地方│100年│臺灣板橋地方│101年1│││毒品│月,如易科│30日│法院100年度│12月21│法院100年度│月30日││││罰金,以新││簡字第7334號│日│簡字第7334號│││││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伍│100年6月│臺灣板橋地方│100年│臺灣板橋地方│101年1│││毒品│月,如易科│25日17時20│法院100年度│12月21│法院100年度│月30日││││罰金,以新│分許接受採│簡字第7334號│日│簡字第7334號│││││臺幣壹仟元│尿時回溯96││││││││折算壹日│小時內之某│││││││││時(不含警│││││││││力拘束期間│││││││││)│││││├─┼─────┼─────┼─────┼──────┼───┼──────┼────┤│4│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陸│100年9月│臺灣板橋地方│101年│臺灣板橋地方│101年2│││毒品│月,如易科│26日│法院101年度│1月17│法院101年度│月29日││││罰金,以新││簡字第244號│日│簡字第244號│││││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攜帶兇器毀│有期徒刑拾│100年8月│臺灣板橋地方│101年│臺灣板橋地方│101年8│││越安全設備│月│2日│法院101年度│7月6│法院101年度│月2日│││侵入住宅竊│││易字第193號│日│易字第193號││││盜│││││││├─┼─────┼─────┼─────┼──────┼───┼──────┼────┤│6│攜帶兇器毀│有期徒刑拾│100年9月│臺灣板橋地方│101年│臺灣板橋地方│101年8│││越安全設備│月│21日│法院101年度│7月6│法院101年度│月2日│││侵入住宅竊│││易字第193號│日│易字第193號││││盜│││││││├─┼─────┼─────┼─────┼──────┼───┼──────┼────┤│7│侵入住宅竊│有期徒刑拾│100年9月│臺灣板橋地方│101年│臺灣板橋地方│101年8│││盜│月│12日│法院101年度│7月6│法院101年度│月2日││││││易字第193號│日│易字第193號││││││││││││││││││││├─┼─────┼─────┼─────┼──────┼───┼──────┼────┤│8│踰越牆垣侵│有期徒刑壹│101年1月│臺灣臺北地方│101年│臺灣臺北地方│101年9│││入住宅竊盜│年│24日│法院101年度│8月27│法院101年度│月24日││││││審易字第1638│日│審易字第1638│││││││號││號││├─┼─────┼─────┼─────┼──────┼───┼──────┼────┤│9│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拾│101年1月│臺灣臺北地方│101年│臺灣臺北地方│101年9│││不法之所有│月│24至25日│法院101年度│8月27│法院101年度│月24日│││,以不正方│││審易字第1638│日│審易字第1638││││法由自動付│││號││號││││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10│踰越安全設│有期徒刑壹│100年2月│臺灣板橋地方│101年│臺灣板橋地方│101年10│││備竊盜│年│9日│法院100年度│9月6│法院100年度│月9日││││││易字第3787號│日│易字第3787號││├─┼─────┼─────┼─────┼──────┼───┼──────┼────┤│11│踰越安全設│有期徒刑玖│100年5月│臺灣板橋地方│101年│臺灣板橋地方│101年10│││備侵入住宅│月│1日│法院100年度│9月6│法院100年度│月9日│││竊盜│││易字第3787號│日│易字第3787號││├─┼─────┼─────┼─────┼──────┼───┼──────┼────┤│12│攜帶兇器踰│有期徒刑拾│100年5月│臺灣板橋地方│101年│臺灣板橋地方│101年10│││越安全設備│月│5日│法院100年度│9月6│法院100年度│月9日│││侵入住宅竊│││易字第3787號│日│易字第3787號││││盜│││││││├─┼─────┴─────┴─────┴──────┴───┴──────┴────┤││1.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曾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且得易科罰金確定。││備│2.編號5至7所示之罪刑,曾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3.編號8至9所示之罪刑,曾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註│4.編號10至12所示之罪刑,曾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5.編號1至7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87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