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王麗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麗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勝旺科技有限公司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1月1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貸款、價金、手續費、墊款、保證、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及票款。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1年1月17日。
(七)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勝旺科技有限公司,1分之1。
嗣聲請人執有第三人勝旺科技有限公司、 巧瀅惠 、 蔡沛宸 於102年3月20日所簽發票面金額4,720,000元,到期日102年10月21日之本票,詎聲請人屆期提示尚有3,252,000元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切結書、本票各一件(以上均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區│乾溝子││148-92│建│320│10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北區乾溝│鋼筋混凝土造│第二層:87.8││全部││││子段148-92地號│五層樓房│4│││││2736├───────┤│合計:87.84││││││臺中市北區篤行││││││││路333巷35之1號│││││├─┴──┴───────┴────────┴──────┴─────┴────┤│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