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1號聲明異議人 梁博盛 即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民國112年2月20日南檢文己112執聲他78字第1129011546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12年2月20日南檢文己112執聲他78字第1129011546號函撤銷。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引用刑事聲明異議狀(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沒收或應執行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3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又凡以國家權力強制實現刑事裁判內容,均屬刑事執行程序之一環,原則上依檢察官之指揮為之,以檢察官為執行機關。檢察官就確定裁判之執行,雖應以裁判為據,實現其內容之意旨,然倘裁判本身所生法定原因,致已不應依原先之裁判而為執行時,即須另謀因應。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梁博盛(下稱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99號裁定(下稱A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A裁定之附表即本案附表一所示7罪)確定,及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37號裁定(下稱B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5萬元(含易刑標準)(B裁定之附表即本案附表二所示27罪)確定,二案接續執行。異議人於112年1月19日向檢察官聲請將附表二編號14至27等罪與附表二編號1至13分開,附表二編號14至27等罪另與附表一之7罪再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於112年2月20日以南檢文己112執聲他78字第1129011546號函覆稱:本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99號及105年度聲字第337號裁定(應為本院裁定)均合乎法律規定且已確定,有其實質確定力,台端主張不符數罪併罰定刑規定,且所述情形與最高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268號未盡相同,所請於法無據,礙難准許等語,業經本院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他字第78號卷核對無訛。上開以檢察官名義所為函文,形式上觀之,固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惟既已記載拒絕受理異議人定應執行刑請求之旨,揆諸上揭說明,異議人自得對檢察官駁回之請求提出救濟,且本院為附表二定應執行刑之法院,是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程序上已合於規定。
三、又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定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原則上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惟若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者,則屬例外,依受本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拘束之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先例所揭示之法律見解,應不受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刑法第50條就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設併合處罰之規定,並於第51條明定併罰之數罪所分別宣告之刑,須定應執行刑及其標準,其中分別宣告之主刑同為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時,係以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為其外部界限,顯係採限制加重主義,此乃恤刑之刑事政策下,蘊含啟勵受刑人兼顧其利益之量刑原則。是因受刑人所犯數罪應併罰,而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原則上雖應以數罪中最先確定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為基準,就在此之前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於特定之具體個案中,若所犯數罪部分前業經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對此等分屬不同案件然應併罰之數罪更定執行刑時,除應恪遵一事不再理原則,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禁止不利益變更之要求外,為落實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俾利於受刑人之恤刑政策目的,保障受刑人之權益,如將各該不同前案中定應執行之數罪包括視為一體,另擇其中一個或數個確定判決日期為基準,依法就該確定判決日期前之各罪定應執行刑,得較有利於受刑人,以緩和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因合計刑期可能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自屬上述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之例外情形(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A裁定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即附表一所示7罪)確定,及經B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5萬元(含易刑標準)(即附表二所示27罪)確定,二案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2年,業如前述。A裁定各罪之犯罪日期為101年2月3日至102年2月6日,而各案最先確定日期為102年3月25日(即附表一編號1及2之判決);B裁定各罪之犯罪日期為100年4月11日至101年2月23日,而各案最先確定日期為101年8月13日(即附表二編號1至3之判決),是A裁定各罪之犯罪日期(除編號5之外),均係在B裁定各罪最先判決確定日期即101年8月13日之後所犯,不符刑法第50條所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無從合併定執行刑。惟B裁定附表編號14至27(即附表二編號14至27)之犯罪日期,均在A裁定各案最先確定日期為102年3月25日前所犯,可與A裁定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且其中編號14至18判決確定日期為102年5月20日,編號19至25判決確定日期為104年5月28日,編號26及27判決確定日期為102年6月21日,又均在A裁定各案最先確定日期為102年3月25日之後,可認如合併定執行刑,應以A裁定各案最先確定日期為102年3月25日為判斷基準。
㈡又B裁定中之附表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
附表編號4至10,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附表編號11及12,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則B裁定附表編號1至13倘另定應執行刑,因受制於內部範圍之界限,所合併定應執行期之上限即不得逾有期徒刑5年1月(即5月+3年6月+11月+3月);而B裁定中之附表編號14至18,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附表編號19至25,曾經第一審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嗣因適用累犯不合法,經最高法院撤銷改判,但未定執行刑),則倘B裁定附表編號14至27與A裁定附表各罪定應執行刑,因累計總數已逾有期徒刑30年,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所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期上限為30年,因此,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即介於各刑期中最長期以上(即附表二編號22)之有期徒刑7年8月至有期徒刑30年之間,換言之,亦有可能所定之執行刑為最上限之有期徒刑30年,如此再與前述B裁定附表編號1至13之應執行刑上限,即有期徒刑5年1月接續執行,並未較前述A、B裁定接續執行為有利。然B裁定附表編號14至27與A裁定附表各罪定應執行刑達上限有期徒刑30年,此一結果係對異議人最不利之情況,且僅係就定應執行刑之內部及外部界限,形式上為計算,並非實質考量有無過度評價、比例原則、刑罰邊際效應、受刑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循之原理原則後所得之結論,是在實質考量上開原則後,異議人既有可能受到更低之執行刑,以合乎罪責相當,避免過度評價,則參諸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應認已符合為緩和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因合計刑期可能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之例外情形。且依受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拘束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先例所揭示之法律見解,亦應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未循聲明異議人所陳述之意見,而函復否
准異議人就A裁定各編號之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14至27號各罪,另B裁定附表編號1至13各罪則自成一組,而重新改組搭配,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顯然有悖於恤刑本旨,難謂允當。聲明異議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將旨揭檢察官之函予以撤銷,另由檢察官更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09.18101.09.17102.01.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2098號臺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2098號臺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13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385號101年度訴字第1385號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決日期102.02.26102.02.26103.01.15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1年訴字第1385號101年訴字第1385號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決確定日期102.03.25102.03.25103.02.10得否易科罰金否是否備註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908號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909號臺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265號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妨害自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犯罪日期102.01.09101.02.03101.12間至102.01.09間某日起,至102.02.06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139號臺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139號臺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1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決日期103.01.05103.01.05103.01.05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2.10103.02.10103.02.10得否易科罰金是是否備註臺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265號臺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265號臺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266號
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01.0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1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決日期103.01.15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2.10得否易科罰金否備註臺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266號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傷害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04.11100.04.11100.04.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457號臺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457號臺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4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法院南高法院南高法院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43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43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43號判決日期101.08.13101.08.13101.08.13確定判決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43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43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43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8.13101.08.13101.08.13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110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5月)臺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110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5月)臺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110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5月)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08.03100.08.15100.09.0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46、103號等臺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46、103號等臺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46、10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55、65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55、65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55、656號判決日期101.08.09101.08.09101.08.09確定判決法院南高法院南高法院南高法院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55、65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55、65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55、656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8.30101.08.30101.08.30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386號(編號4至10曾定應執行刑3年6月)臺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386號(編號4至10曾定應執行刑3年6月)臺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386號(編號4至10曾定應執行刑3年6月)
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10.21100.12.15100.12.2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46、103號等臺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46、103號等臺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46、10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55、65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55、65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55、656號判決日期101.08.09101.08.09101.08.09確定判決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55、65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55、65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55、656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8.30101.08.30101.08.30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386號(編號4至10曾定應執行刑3年6月)臺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386號(編號4至10曾定應執行刑3年6月)臺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386號(編號4至10曾定應執行刑3年6月)
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12.22101.02.23101.02.04至101.02.0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46、103號等臺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535、806號臺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535、8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55、656號101年度訴字第656號、101年度易字第619號101年度訴字第656號、101年度易字第619號判決日期101.08.09101.07.25101.07.25確定判決法院南高分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55、656號101年度訴字第656號、101年度易字第619號101年度訴字第656號、101年度易字第6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8.30101.11.06101.11.06得否易科罰金是否是備註臺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386號(編號4至10曾定應執行刑3年6月)臺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063號(編號10、11曾定應執行刑11月)臺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063號(編號10、11曾定應執行刑11月)
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0.11.03約100.03.25假釋後2月100.05至100.09.0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802號臺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6753號等臺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675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1年度簡上字第167號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101年度訴字第1247號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101年度訴字第1247號判決日期101.11.14102.04.26102.04.26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1年度簡上字第167號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101年度訴字第1247號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101年度訴字第1247號判決確定日期101.11.14102.05.20102.05.20得否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號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180號(編號14至18曾定應執行刑7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萬元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180號(編號14至18曾定應執行刑7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萬元
編號161718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贓物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09.15至100.12.28100.09.27100.12.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6753號等臺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6753號等臺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675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101年度訴字第1247號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101年度訴字第1247號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101年度訴字第1247號判決日期102.04.26102.04.26102.04.26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101年度訴字第1247號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101年度訴字第1247號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101年度訴字第1247號判決確定日期102.05.20102.05.20102.05.20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180號(編號14至18曾定應執行刑7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萬元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180號(編號14至18曾定應執行刑7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萬元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180號(編號14至18曾定應執行刑7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萬元
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0.12.15101.01底某日101.02.1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219號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219號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2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60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60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60號判決日期102.06.06102.06.06102.06.06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4年度台非字第160號104年度台非字第160號104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5.28104.05.28104.05.28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南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1208號(原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941號)編號19至25最高法院尚未定應執行刑臺南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1208號(原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941號)編號19至25最高法院尚未定應執行刑臺南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1208號(原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941號)編號19至25最高法院尚未定應執行刑
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1.01.17100.10中旬某日100.12.0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219號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219號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2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60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60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60號判決日期102.06.06102.06.06102.06.06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4年度台非字第160號104年度台非字第160號104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5.28104.05.28104.05.28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南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1208號(原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941號)編號19至25最高法院尚未定應執行刑臺南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1208號(原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941號)編號19至25最高法院尚未定應執行刑臺南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1208號(原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941號)編號19至25最高法院尚未定應執行刑
編號25262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01.01初某日101.01初至101.02.23間某日101.01.間某日至101.02.0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219號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220、4605號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220、46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60號101年度重訴字第13號、102年度訴字第462號101年度重訴字第13號、102年度訴字第462號判決日期102.06.06102.05.31102.05.31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4年度台非字第160號101年度重訴字第13號、102年度訴字第462號101年度重訴字第13號、102年度訴字第462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5.28102.06.21102.06.21得否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臺南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1208號(原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941號)編號19至25最高法院尚未定應執行刑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938號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9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