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假處分事件準用之,同法第53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886號民事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麗娟附表:
壹、土地:
1、桃園縣○○鄉○○段第138地號,應有部分為一萬分之一六六。
2、桃園縣○○鄉○○段第140地號,應有部分為一萬分之一0四。
貳、建物:
1、桃園縣○○鄉○○段第274建號,所有權應有部分為一萬分之二三八。
2、桃園縣○○鄉○○段第240建號、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
3、桃園縣○○鄉○○段第256建號、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