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2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陳柏瑋 債務人 陳俊宏 債務人 蘇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柏瑋於民國97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時,邀
同債務人陳俊宏、蘇涼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個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144,664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2年06月07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利率計逾期,對應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家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3年07月07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時,餘欠144,664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償還,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