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8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金龍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金龍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
一、楊金龍係址設桃園縣平鎮市○○街○○號1樓萬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萬靈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為實際負責人),係屬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明知萬靈公司自民國98年11月起至99年2月止並無銷貨予附表所示公司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以萬靈公司名義,將萬靈公司銷售予如附表所示公司之不實交易項目、金額等事項,填載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萬靈公司統一發票內,而開立虛偽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73張,銷售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519萬4,460元後,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嗣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7、編號20至編號36所示之公司持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7、編號20至編號37所示之不實發票73張,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逃漏營業稅額共計125萬972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證人 唐湖臺黃承隆廖文明 於檢察官訊問時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述,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惟本院審酌前開證人見聞被告本件犯行之全部或一部,是渠等之證詞對認定犯罪事實之存否均有其必要性,且上開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經檢察官諭知證人有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具結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後,以證人身分,於檢察官面前完整、連續陳述其親身經歷,且查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存在,應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自得為證據。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均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是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之非供述證據,均認為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楊金龍就前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
101年訴字第846號卷第131頁背面),核與證人唐湖臺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被告係萬靈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且被告係有實際經營萬靈公司(見100年度偵字第17926號卷第13頁、第14頁、第38頁、第39頁);證人黃承隆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被告有於98年10月29日透過房屋仲介,向其承租房屋經營萬靈公司;證人廖文明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其係從事仲介房屋之職務,被告有透過其介紹,向證人黃承隆承租房屋經營人力派遣公司等情大致吻合(見100年度偵字第17
926號卷第13頁、第14頁、第38頁、第39頁、第65頁、第66頁),且有萬靈公司設立登記表、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房屋租賃合約書、萬靈公司申購統一發票申請書、財政部臺灣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萬靈公司98年、99年申報書查詢、萬靈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輔導誠實報繳作業查核表、萬靈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萬靈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等在卷可稽(見99年他字第6396號卷第77頁至第83頁、第89頁背面、第98頁正面至第99頁正面、第101頁正面至第103頁正面、第104頁背面至第107頁正面、第127頁正面、第147頁至第169頁、第
175頁至第180頁),堪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則被告本件犯行,事證已臻明確,洵堪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
1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215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3年度台上字第215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33條明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倘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即符合本法第71條第1款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認上開行為當然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不待就具體個案審認其損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足達成促使商業會計制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社會經濟之發展,從而,商業會計人員等主體,就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一有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該事項之發生或成就,而得解免罪責(最高法院92年台上第3677號判例參照)。
(二)是被告明知萬靈公司並未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竟以虛開發票之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是核其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7、編號20至編號37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就附表編號8、編號18、編號19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
又被告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所為已紊亂會計制度及影響稅捐稽徵之正確性,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惟念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所生損害、幫助逃漏稅捐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四)復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本院念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僅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經此刑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維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附表:
┌─┬──────┬───────────────┬───────────────┐│編│營業人名稱│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號│├──┬──────┬─────┼──┬──────┬─────┤│││發票│銷售額(元)│營業稅稅額│發票│銷售額(元)│營業稅稅額││││張數││(元)│張數││(元)│├─┼──────┼──┼──────┼─────┼──┼──────┼─────┤│1│芳慶土木包工│2│308,571│15,429│2│308,571│15,429│││業│││││││├─┼──────┼──┼──────┼─────┼──┼──────┼─────┤│2│宏觀實業社│4│1,190,476│59,524│4│1,190,476│59,524│├─┼──────┼──┼──────┼─────┼──┼──────┼─────┤│3│泓益工程行│1│500,000│25,000│1│500,000│25,000│├─┼──────┼──┼──────┼─────┼──┼──────┼─────┤│4│銓錩企業有限│1│1,429│71│1│1,429│71│││公司│││││││├─┼──────┼──┼──────┼─────┼──┼──────┼─────┤│5│潤輝工程有限│2│111,149│5,558│1│54,219│2,711│││公司│││││││├─┼──────┼──┼──────┼─────┼──┼──────┼─────┤│6│宏大國際室內│2│675,000│33,750│2│675,000│33,750│││裝修有限公司│││││││├─┼──────┼──┼──────┼─────┼──┼──────┼─────┤│7│宇峻興業有限│2│507,000│25,350│1│210,000│25,350│││公司│││││││├─┼──────┼──┼──────┼─────┼──┼──────┼─────┤│8│臺北市私立上│1│230,000│11,500│0│0│0│││群蒙特梭利托│││││││││兒所│││││││├─┼──────┼──┼──────┼─────┼──┼──────┼─────┤│9│晉群興業有限│2│494,300│24,715│2│494,300│24,715│││公司│││││││├─┼──────┼──┼──────┼─────┼──┼──────┼─────┤│10│巨立工程有限│4│798,000│39,900│4│798,000│39,900│││公司│││││││├─┼──────┼──┼──────┼─────┼──┼──────┼─────┤│11│隆辰通信有限│4│700,800│35,040│4│700,800│35,040│││公司│││││││├─┼──────┼──┼──────┼─────┼──┼──────┼─────┤│12│毅昇電信工程│4│825,600│41,280│4│825,600│41,280│││有限公司│││││││├─┼──────┼──┼──────┼─────┼──┼──────┼─────┤│13│羿強精密工業│2│1,200,000│60,000│2│1,200,000│60,000│││有限公司│││││││├─┼──────┼──┼──────┼─────┼──┼──────┼─────┤│14│彩妍企業有限│2│1,105,100│55,255│2│1,105,100│55,255│││公司│││││││├─┼──────┼──┼──────┼─────┼──┼──────┼─────┤│15│新澔豐工程股│2│22,000│1,100│2│22,000│1,100│││份有限公司│││││││├─┼──────┼──┼──────┼─────┼──┼──────┼─────┤│16│台灣傢俱實業│1│443,200│22,160│1│443,200│22,160│││有限公司│││││││├─┼──────┼──┼──────┼─────┼──┼──────┼─────┤│17│台瑞開發股份│10│6,695,690│334,784│10│6,695,690│334,784│││有限公司│││││││├─┼──────┼──┼──────┼─────┼──┼──────┼─────┤│18│互勇興業有限│9│6,674,200│333,710│0│0│0│││公司│││││││├─┼──────┼──┼──────┼─────┼──┼──────┼─────┤│19│臺北市私立奎│2│6,000│300│0│0│0│││山中學│││││││├─┼──────┼──┼──────┼─────┼──┼──────┼─────┤│20│善祥鋁業股份│2│1,553,451│77,673│2│1,553,451│77,673│││有限公司│││││││├─┼──────┼──┼──────┼─────┼──┼──────┼─────┤│21│寶信心工程有│2│1,008,000│50,400│2│1,008,000│50,400│││限公司│││││││├─┼──────┼──┼──────┼─────┼──┼──────┼─────┤│22│宏觀工業股份│2│630,000│31,500│2│630,000│31,500│││有限公司│││││││├─┼──────┼──┼──────┼─────┼──┼──────┼─────┤│23│上海消防工程│2│725,000│36,250│2│725,000│36,250│││有限公司│││││││├─┼──────┼──┼──────┼─────┼──┼──────┼─────┤│24│湧鑫建設有限│2│600,000│30,000│2│600,000│30,000│││公司│││││││├─┼──────┼──┼──────┼─────┼──┼──────┼─────┤│25│頂賀工程有限│1│98,000│4,900│1│98,000│4,900│││公司│││││││├─┼──────┼──┼──────┼─────┼──┼──────┼─────┤│26│富爾得企業社│1│33,333│1,667│1│33,333│1,667│├─┼──────┼──┼──────┼─────┼──┼──────┼─────┤│27│政嘉工程有限│2│288,000│14,400│2│288,000│14,400│││公司│││││││├─┼──────┼──┼──────┼─────┼──┼──────┼─────┤│28│彙頂興業有限│4│808,580│40,429│4│808,580│40,429│││公司│││││││├─┼──────┼──┼──────┼─────┼──┼──────┼─────┤│29│柏鷹企業有限│4│1,007,680│50,385│4│1,007,680│50,385│││公司│││││││├─┼──────┼──┼──────┼─────┼──┼──────┼─────┤│30│大鉦建設股份│1│45,000│2,250│1│45,000│2,250│││有限公司│││││││├─┼──────┼──┼──────┼─────┼──┼──────┼─────┤│31│捷建工程有限│3│1,100,000│55,000│3│1,100,000│55,000│││公司│││││││├─┼──────┼──┼──────┼─────┼──┼──────┼─────┤│32│湧泉鋼架工程│1│300,000│15,000│1│300,000│15,000│││有限公司│││││││├─┼──────┼──┼──────┼─────┼──┼──────┼─────┤│33│湧銪開發有限│1│600,000│30,000│1│600,000│30,000│││公司│││││││├─┼──────┼──┼──────┼─────┼──┼──────┼─────┤│34│展全工程有限│1│557,276│27,864│1│557,276│27,864│││公司│││││││├─┼──────┼──┼──────┼─────┼──┼──────┼─────┤│35│冠泰實業有限│1│150,000│7,500│1│150,000│7,500│││公司│││││││├─┼──────┼──┼──────┼─────┼──┼──────┼─────┤│36│祥裕噴砂油漆│1│100,000│5,000│1│100,000│5,000│││工程有限公司│││││││├─┼──────┼──┼──────┼─────┼──┼──────┼─────┤│37│潤春工程有限│1│68,755│3,438│1│68,755│3,438│││公司│││││││├─┼──────┼──┼──────┼─────┼──┼──────┼─────┤││合計│86│32,161,590│1,608,082│73│25,194,460│1,259,725│└─┴──────┴──┴──────┴─────┴──┴──────┴─────┘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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