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易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易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易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邱易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底某日某時許│100年6月底某日某時許│101年3月6日│││起至同年7月中旬某日某│起至同年7月中旬某日某││││時許止│時許止││├─┬──┼───────────┼───────────┼───────────┤│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少偵字第2號│101年度少偵字第2號│102年度少偵字第1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少訴字第15號│101年度少訴字第15號│102年度少訴字第31號││事├──┼───────────┼───────────┼───────────┤│實│判決│101年5月9日│101年5月9日│102年12月31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少訴字第15號│101年度少訴字第15號│102年度少訴字第31號││判├──┼───────────┼───────────┼───────────┤│決│確定│101年6月4日│101年6月4日│103年1月27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少訴字第1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⑵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少訴字第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8日│101年3月24日│100年12月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2年度少偵字第13號│102年度少偵字第13號│102年度少偵字第1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少訴字第31號│102年度少訴字第31號│102年度少訴字第31號││事├──┼───────────┼───────────┼───────────┤│實│判決│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少訴字第31號│102年度少訴字第31號│102年度少訴字第31號││判├──┼───────────┼───────────┼───────────┤│決│確定│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27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少訴字第1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⑵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少訴字第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2日│101年3月4日│101年3月1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2年度少偵字第13號│102年度少偵字第13號│102年度少偵字第1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少訴字第31號│102年度少訴字第31號│102年度少訴字第31號││事├──┼───────────┼───────────┼───────────┤│實│判決│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少訴字第31號│102年度少訴字第31號│102年度少訴字第31號││判├──┼───────────┼───────────┼───────────┤│決│確定│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27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少訴字第1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⑵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少訴字第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10│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2年度少偵字第1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少訴字第31號││││事├──┼───────────┼───────────┼───────────┤│實│判決│102年12月31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少訴字第31號││││判├──┼───────────┼───────────┼───────────┤│決│確定│103年1月27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少訴字第1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⑵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少訴字第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