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46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秀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