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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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2月中旬某日(聲請書附表編號
2誤載為94年1月18日)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即聲請書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及於94年3月30日犯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蓉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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