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1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翔瑜 債務人 潘薏媗 即 潘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關於「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