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憶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二所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事實欄二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諸該誤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之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