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154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而債權人所提出之票據金額之請求,經查此票據發票人係「驊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乙○○」,故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