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6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冠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本院民國113年1月26日112年度訴字第864號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5810、3228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將113年1月26日112年度訴字第864號第一審判決送達監所,由上訴人即被告黃冠潾(下稱被告)親收,故被告若不服判決,應自20日內即113年2月26日24時以前提出上訴書狀,始能合法提起上訴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惟被告卻於113年2月29日始提出上訴書狀予監所長官,有臺北監獄收狀登記章可證,是被告提起上訴顯逾上訴不變期間20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主張上訴期間適逢農曆新年之連假,上訴不變期間依法應扣除113年2月8日至113年2月14日之7日等語。惟不變期間並無扣除連假之規定,僅有不變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始會依民法第122條之規定以休息日之次日為末日,故被告上開主張顯然誤解法律規定,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郭書綺
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