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64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家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本院民國113年1月26日112年度訴字第8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5810、32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家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提敘述上訴理由之上訴書狀,逾期不提出,即駁回許家維之上訴。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許家維(下稱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24日以未具上訴理由之書狀對本院113年1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期間已於113年2月27日24時屆滿,被告依法應於113年3月18日24時前補提上訴理由,惟迄今仍未見被告補提上訴理由,則被告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提敘述上訴理由之上訴書狀,逾期不提出,即依同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郭書綺
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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