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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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18號上訴人 顏秋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慶吉 公共危險等案件,於原審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原審刑事庭判決後,嗣上訴於本院刑事庭,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上訴人於移送本院民事庭後,於民國103年5月23日以書狀擴張請求其因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見上訴人103年5月16日書狀,本院卷第61頁),故上訴人於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後於103年5月23日擴張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2項、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應補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此部分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紀元法官郭慧珊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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