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再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478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192號95年6月9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張世展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