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40號原告 許坤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何豐棧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1,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楊雯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