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3號原告 劉庭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旺鑫 當鋪即 金珮綺 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以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