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054號聲請人 周慶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 許坤耀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許坤耀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57,000元。
理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緣起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306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許坤耀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製作財產清冊、向高雄市三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查閱被繼承人及其原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事務。債權人申報債權部分,收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通知、收受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地價稅繳款書、對於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而委任代理人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應訴。因被繼承人所留遺產現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度司執字第3861號執行在案,故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0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遺產清冊、本院107年度 司家 催字第66號民事裁定、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民事異議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通知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雄小字第319號民事判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通知、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地價稅繳款書、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861號通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申請代收地政案件收據、戶政規費收據、掛號函件執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06號及107年度司家催第66號卷證查核無訛。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許坤耀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單純程度,復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新臺幣(下同)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2,000元至5,000元;對於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而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應訴部分比照民事第一、二審級通常訴訟程序20,000元至30,000元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55,000元【計算式:35,000元+20,000元】。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許坤耀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57,000元【計算式:55,000元+1,000元(107年度司家催字第66號之聲請費)+180元(申請相關戶籍謄本)+20元(申請土地謄本)+132元(郵資)《仟元以下無條件進入》】,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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