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一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二三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古金男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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