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祭祀公業 張琯溪公 、 張五顯 公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張俊宏 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壬○○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 張朝鎰 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癸○○右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