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更㈠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去妨害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四六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複代理人 莊崇意 律師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修三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除去妨害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二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翁芳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B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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