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二五號
再審原告甲○○
乙○○○再審被告丙○○右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三六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理由書。
~B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