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88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昭宏選任辯護人羅振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285號、107年度偵字第5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昭宏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等非法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不明長刀、榔頭各壹把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周昭宏於民國107年4月28日4時39分至8時許間,因母親 陳桂枝 在天主教 若瑟 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下稱若瑟醫院)就醫,經若瑟醫院急診室人員要求轉院事宜,而與若瑟醫院急診室護理人員及警衛發生爭執,乃基於對醫事人員恐嚇危害安全、妨害執行醫療業務及公然侮辱若瑟醫院之犯意,先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若瑟醫院急診室內,以台語諧音大聲咆哮辱罵「垃圾醫院」等語,貶損若瑟醫院之聲譽評價,並妨害急診室醫護人員業務執行,經值勤警衛 吳信良 勸導周昭宏及姐妹 周秀真 、 周鳳秋 等人至急診室門外,由值班之 楊嫈櫻 護理長安撫並說明醫療流程,然仍不為周昭宏等人接受,至同日8時許,護理人員與保全人員交班後,改由 林美君 護理長繼續向周昭宏等人溝通,惟周昭宏仍堅持要求急診室人員必須在轉診單上填入「醫療設備不足」等文字,方願意辦理轉院事宜,乃為警衛 周文 正所勸阻,周昭宏心生不悅,即向 周文正 大聲挑釁,要求周文正至急診室門口外理論,隨即朝急診室門外走去,周文正及護理長林美君為維持醫療秩序,亦隨周昭宏至急診室門外,周昭宏即至其停放在急診室門口之機車置物箱內,取出預藏之榔頭及不明長刀各乙把,作勢向周文正揮砍,並在急診室門口與警衛對峙,使護理長林美君及警衛周文正心生恐懼,而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安全,並因而妨害若瑟醫院急診室相關護理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嗣經若瑟醫院通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後,循線將周昭宏拘提到案,始悉上情。
二、案經若瑟醫院訴請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同有規定。本判決後開所引用之其餘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言詞及書面陳述),原則上均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惟被告周昭宏及其辯護人知悉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一第98頁、第26
3至268頁、卷二第31至43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開規定,應認該等供述證據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訊據被告周昭宏固不否認於上開時、地,確有因母親就醫問題至若瑟醫院急診室與護理人員理論,其後並在若瑟醫院急診室外,有持裝飾用的指揮刀及榔頭,與警衛周文正對峙之情形,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醫療法、恐嚇及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沒有罵醫護人員,也沒有罵「垃圾醫院」;當時是警衛周文正先拿警棒作勢要打我,因為之前他有押過我,我才拿裝飾用的指揮刀(沒有殺傷力)及榔頭出來,只是要嚇阻他,如果我真的要對他不利,我就拿指揮刀出來就可以,我可以馬上拿刀子刺傷他,我當時已經非常的生氣,無法控制自己,我母親快要死掉,在急救中,我內心非常的著急,我想說如果你要打我的話,你乾脆打死我好了,我比較省事情,我是這個意思等語(他字831號卷第56頁正反面,本院卷一第85至90頁、卷二第26至29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被告是因母親遭若瑟醫院要求轉院而心生不滿,致在現場有大聲爭執、抱怨,甚至於對醫院評價為垃圾醫院,縱令被告有講,至多屬於有無損害醫院名譽的問題,並不該當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的所謂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不法的方法,而有妨害到醫療或者救護的業務;另外,被告在醫院外面有拿出榔頭等物品與警衛周文正對峙,是因為看到周文正拿出甩掍緊追其後,況被告拿出榔頭之後,並沒有以手持的榔頭要毆打周文正或者說出任何恐嚇的話,反而被告是拿著榔頭比著自己的頭部,跟周文正說,請周文正可以朝他自己的頭打下去,因此由被告這樣的行為可以看出,被告取出這樣的榔頭物品,只是為了防身,以免衝突發生,以防在進一步衝突的時候,可以作為防身或者是攻擊對方之用,而不是說拿出這樣的物品就認定為要去恐嚇對方,退步而言,就算是認定被告拿榔頭的行為有造成恐嚇的行為,這個也是在醫院以外,對警衛周文正的行為,並非對醫護人員為恐嚇,地點也不在醫院之內,所以應該不該當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所謂妨害醫療救護行為等語。
二、本件經查,被告確於上開時、地,因母親就醫遭若瑟醫院要求轉院,而心生不滿,與護理人員及警衛發生爭執,並於當日上午8時許,與警衛發生爭執,要求警衛周文正至急診室外門口理論,隨即至停放在急診室門口之機車置物箱內,取出預藏之榔頭及不明長刀與警衛周文正對峙之情形,除為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所不否認(他字831號卷第56頁正反面,本院卷一第85至90頁、卷二第26至29頁)外,核與證人即若瑟醫院護理長林美君(他字831號卷第22頁正反面,本院卷一第247至270頁)、楊嫈櫻(他字831號卷第20頁反面至21頁,院卷一第229至246頁)、護理師 邱惠玲 (他字831號卷第19至20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29頁、第270至272頁)、 許靖苡 (本院卷一第342至357頁)及證人周秀真(本院卷一第378至400頁)、周鳳秋(本院卷一第358至
378頁),警衛周文正(他字831號卷第21頁正反面,本院卷一第272至286頁)、吳信良(他字831號卷第20頁正反面,本院卷一第328至342頁)等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刑事告發狀暨監視紀錄畫面截圖及說明28張、醫療暴力通報單1紙(他831號影卷第1頁至10頁)、證人周鳳秋提供之手機影像翻拍照片1張(偵5286號影卷第11頁)、密錄器及急診室內監視器畫面影像光碟1片、監視器紀錄畫面翻拍照片15張(偵5285號卷第44頁至51頁)在卷可查,是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則本件應釐清者,乃被告在若瑟醫院急診室期間,究有無起訴書所載,以大聲辱罵「垃圾醫院」(台語)之公然侮辱貶損若瑟醫院之聲譽評價,並妨害護理人員醫療業務執行?被告在若瑟醫院急診室內向警衛周文正大聲挑釁,要求警衛至急診室外後,持預藏之榔頭及不明長刀作勢向警衛周文正對峙、揮砍,是否有致在場處理爭執之護理長楊嫈櫻及警衛周文正心生恐懼並妨害急診室護理人員醫療業務執行之犯行及故意?
三、本院就上開爭點認定說明如下:
㈠被告在若瑟醫院急診室期間,確有對護理人員邱惠玲等及警衛吳信良、周文正等人,以大聲爭執並辱罵「垃圾醫院」(台語)之方式,貶損醫院聲譽,妨害醫療業務之執行。
1、證人即護理師邱惠玲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我於107年4月28日0時,在若瑟醫院急診室接班,當時有位病人陳桂枝老太太於0時7分獨自來掛急診。到4時35分他們姊妹前後跟周昭宏先生進來,周昭宏進來就氣沖沖的,就大聲咆哮,他一直謾罵說沒有家屬你們就不能處理嗎,你們就不能顧了嗎,是我媽媽沒有錢,你才故意把她轉院嗎,然後中間我還是跟他解釋她急需做胃鏡,姊姊意思是她轉院真的可以馬上做嗎,我說醫院會幫他處理,他就說我8時再轉院,我說OK,但是還是罵垃圾醫院罵N次;被告跟他的兩位姊姊先後到醫院,在急診室診間,我確定被告有一連貫罵垃圾醫院很多次,因為很大聲,然後警衛吳信良有過來,被告在急診室病人座位旁有拿椅子,作勢要朝警衛吳信良丟、砸的動作,後來有call值班護理長出來,但是到7時多,好像姊妹也是一直謾罵,換另外一個警衛先生,然後姊妹就說我叫我弟弟來打你們;我值班的時候就是4月28日凌晨到早上8時,關於醫療執行範圍,有關的病人一定要半個小時去測量病人生命徵象,血壓什麼的,更換點滴,然後病人治療之後的追蹤,全部都要記載在護理紀錄上,但是我們護理人員真的不敢踏出護理站。因為像我們病人的處置,我們除了病人進來,醫師order我們執行之外,病人躺上床之後,我們會半小時或一個鐘頭去量病人的血壓,生命徵象,更換點滴,對治療之後的追蹤一定要記載在護理紀錄上,這些都需要呈現,但是這段時間是沒有人敢踏出護理站,因為我在那邊,坦白講沒有人支援我,我就在那邊等語(他831號影卷第19頁反面至第20頁,本院卷一第207至217頁、第219至223頁、第270至271頁)。
2、證人即若瑟醫院警衛吳信良於偵查及審理中陳述:107年4月28日凌晨我在當班的時候,周昭宏因為他媽媽病情的關係來處理,周昭宏有跑進急診室裡面。周昭宏來之前,我站在急診裡面,他的兩位姊妹跟一位護理師有發生爭執的行為,所以我才過去制止;周昭宏在急診室內有蠻多次用台語怒罵醫院,夾雜一些垃圾醫院之類的,我聽到周昭宏講垃圾醫院或是講醫院的時候是國台語都有摻雜,我有聽到他講侮辱醫院的字眼,類似這間垃圾醫院,處理事情都這樣處理(台語);周昭宏在急診室內有作勢要拿椅子打我,一開始進去的時候,是要調解他們紛爭的時候,我是勸導他,他情緒太激動,先請他到外面說,他從後面進來,有喊一聲說現在是怎麼樣,我回頭看到他,我就說先來外面講,然後他就說我現在不能看我媽媽是嗎,然後他作勢拿椅子起來,我說你不要這樣,他才放下來。當時讓我覺得我必須把周昭宏請到外面去,是當場那天上班的護理人員都有跟我反應說這樣不行,他沒有辦法幫其他病患做醫療行為,之後他們護理站有去請值班護理長下來處理;我覺得他妨礙到每一位醫護人員的醫療行為,因為在現場他情緒太激動,所以我們才會請他到外面,因為裡面還有其他病人在休息,如果一直在大聲喧嘩,會影響到其他病人休息,如果我們當下沒有把他制止的話,如果進一步擴大衝突的話,就變的很麻煩,所以我們才會當下說先到外面講,先讓大家的情緒緩和等語(他831號影卷第20頁反面,本院卷一第329至332頁、第335至336頁、第338頁至340頁)。
3、證人即若瑟醫院護理長楊嫈櫻於偵查及審理中則證述:4月27日晚上8時到4月28日早上8時,我在若瑟醫院內值全班的護理長的班,我大概在4時半接到急診的電話,告訴我急診那邊有人因為轉院的事在那邊鬧事,在那邊大聲咆哮,要我下去處理;我在4時30分下來處理,一直到我離開急診室的這段時間內,周昭宏在急診室裡面聲音都很大聲,要脅我們,恐嚇我們,影響了我們的醫療業務,他姊妹跟周昭宏都在護理站的前面咆哮,在那邊罵整個晚上,3個姊弟都有用台語講「垃圾醫院」,被告用台語說「你們是什麼垃圾醫院」,這個是在急診室裡面講的;被告周昭宏有怒罵垃圾醫院,再加上被告在現場有些咆哮的舉動,被告的這些行為會讓我們在急診室裡的人員感到害怕;第一個病人的安寧沒有辦法獲得,第二個大家都很害怕,也沒有人敢出面,因為他們太大聲,怕他突然什麼暴力行為出來,沒有人敢說什麼話,連我們護理人員也不敢說話,被告及其姊妹3人之行為影響護理人員對被告母親及其鄰近病人之救護治療等語(他831號卷第21頁反面至21頁,本院卷884號卷一第232至235頁、第237至238頁、第241至244頁)。
4、證人即若瑟醫院護理師許靖苡於審理中證述:周昭宏大概4時半左右,5時那邊走到急診室裡面,他進來急診室之後有以台語,在我們護理站旁邊是病人留觀區,大聲咆哮罵我們是爛醫院、垃圾醫院,然後用台語說1次他殺人是合法的,之前拿刀子砍別人肚子一個洞,腸子都跑出來,也沒進去關這類的話,然後還有拿椅子要攻擊警衛。他在距離護理站約
127公分左右處,對著護理站咆哮,我們護理站當天上班有三個護理師、一個專科護理師,總共四個人是在現場,我在護理站裡面;被告進來急診室的時候,當時我以及其他護理人員基本上都在忙著做醫療的業務。被告在現場咆哮、以台語罵垃圾醫院,甚至說他以前殺過人,腸子都跑出來等等,會妨礙到我本來要做的醫療業務,因為他剛好離我們注射椅很近,他在那個位置,我們也不敢叫病人去坐在那邊打針,我們也不敢過去,因為我們怕被攻擊,只好請要打針的病人去躺床,然後我們再繞過去幫他打針,可是在打的同時我們也很害怕,因為床是橫向躺著,我們面對病人,後面沒有任何的遮蔽物,也有可能會被攻擊等語(本院卷一第346頁、第342-345頁、第355-356頁)。
5、綜據上開證人邱惠玲、吳信良、楊嫈櫻、許靖苡所述關於被告在若瑟醫院急診室期間之過程,互核均大致相符,應屬可信,足見被告在若瑟醫院急診室期間,確有對醫事人員邱惠玲、楊嫈櫻、警衛吳信良,以大聲咆哮並辱罵「垃圾醫院」(台語)之非法方式妨害醫療業務執行之犯行,被告所辯並無大聲咆哮、辱罵若瑟醫院等情並不可採。
6、況被告係因不滿護理人員要求母親轉院,且為要求在轉診單加註醫療器材不足等特定文字,而在急診室大聲咆哮、辱罵「垃圾醫院」,甚且有持椅子作勢丟、砸警衛吳信良之情形,並已致護理人員邱惠玲、楊嫈櫻、許靖苡無法順利執行為病人打針及照護,更妨害護理人員為被告母親辦理轉至他院及時就醫等情,均經證人邱惠玲、吳信良、楊嫈櫻、許靖苡證述在前,是辯護意旨主張被告縱有辱罵「圾垃醫院」,亦僅係對若瑟醫院醫療品質之評價或有無損害醫院名譽的問題,並不該當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的所謂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不法的方法,而有妨害到醫療或者救護的業務之情形等語,顯係未慮及被告在場採取咆哮、大聲辱罵等非法方式,已致妨害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業務,顯非可採。
7、至證人周鳳秋雖於審理中證述:我4時多至若瑟醫院,急診室小姐一直叫我們轉院,周昭宏好像是5時多還6時多到,他進來的時候剛好那位警衛在斥責我妹,就是說你講話客氣點;他就是一下進來關心,問說你如果不處理的話,我們就不要轉院,他是有進進出出這樣子講;我沒有看到周昭宏在急診室的時間,有罵垃圾醫院、三字經,也沒有看到他有舉起椅子丟警衛,當下他們在爭論而已,我就很累了,因為4、5時多,我很累就去車上;周文正是4時多就到了,那時候周昭宏還沒來等語(本院卷一第353至365頁);而證人周秀真則於審理中證述:我大約在4時多到若瑟醫院,當時就我跟我姐姐周鳳秋在場,周昭宏大約5時多天亮時才到場,我看到他時嚇一跳;我沒有看到周昭宏拿椅子要砸警衛保全;也沒有聽到、看到周昭宏有對著護理站的人說,他曾經拿刀子捅人家的肚子一個洞,腸子都流出來或有用台語罵垃圾醫院;那時候就是保全人員在罵我,他就說你出來,你出來,醫院裡面不要吵架,出來之後保全人員就很生氣,因為保全人員走在我後面,我走在前面要出去,結果他就很生氣,撞很大聲,門打開之後,在急診外面,甩棍就甩出來了,周昭宏才拿東西,離很遠,當時我姐姐在車上睡覺,那時5時多,天就快亮了等語(本院卷一第378至389頁)。互核證人周秀真、周鳳秋2人,就周昭宏何時至若瑟醫院急診室、警衛吳信良、周文正係何人在場、何時交班等重要情節,所述前後多有不符,且與前開證人邱惠玲、吳信良、楊嫈櫻、許靖苡等人證述有關周昭宏在急診室內作為及出現時間均多所不同,更與現場監視影像顯示被告周昭宏早於當日凌晨
4時43分即曾被警衛請至急診室外面,且係於同日上午8時40分之後,方持有榔頭及指揮刀與警衛周文正對峙之情形時間相異(詳後述),更衡以證人周秀真、周鳳秋因與被告周昭宏為姐弟關係,所述過程刻意迴護亦非不可能,是其2人所述自難認與事實相符,而難採信。
㈡被告有急診室內向警衛周文正大聲挑釁,要求周文正至急診室外,持預藏之榔頭及不明長刀與警衛周文正對峙、揮砍,顯有致在場處理爭執之護理長林美君及警衛周文正心生恐懼、妨害醫療其業務執行之故意及犯行。
1、證人即若瑟醫院護理長林美君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我是4月28日8點交班,交班時楊嫈櫻護理長有跟我說狀況,他們不想瞭解轉院的原因,也不關心他媽媽的病情,只是一直鬧,我就接手繼續處理;當時我有去跟被告及他的兩位姊妹,說明我是值班護理長,解釋立場過程中,被告或他的兩位姊妹就是聲音都是非常的大,他們一直質疑轉院事宜;警衛周文正有前來協助戒護,因為病人家屬的態度一直都是讓我們覺得有點可怕。周昭宏到門口之後,他有個手勢挑釁我們警衛,要叫警衛出去,出去之後,警衛尾隨戒護,我在後面跟著看,後來我發覺他快步走向他的摩托車拿出兩把利器,感覺一把像長刀、一把是榔頭類的東西,那把長刀他拿出來之後,我發覺他又把它反過來握,就是長刀是向下,那個動作當下我就覺得好像作勢要捅人的一個姿勢,我覺得生命安全已經遭到威脅,不曉得他拿武器是要對我、警衛周文正及護理同仁、病人家屬做些什麼,所以那時候我就趕快回頭衝到護理站,請護理人員趕快報警,然後我又call門診的警衛也趕快過來支援,因為我感覺當下的氣氛是真的有點恐怖。我在透明玻璃門口附近,站在警衛的後方,往右邊看,看到周昭宏手上有拿刀子跟榔頭;被告的行為會影響急診室護理師業務的執行,因為整個是處在恐懼不安全的工作環境中,然後他在那邊咆哮的動作,其實護理人員也是很害怕會不敢出來幫其他病人做執行跟治療,其他床的病人事後也跟我說當下我們也都不敢出聲音,都默默安靜躺在那裡、坐在那裡,因為也很怕被波及;周昭宏也妨礙到他媽媽的醫療救護行為,因為他媽媽當下一直持續在解血便,所以我有跟姊妹說他如果來個大出血,恐怕會危及生命,所以我們會希望他盡速趕快轉院去做胃鏡檢查,如果他在那裡鬧事,我就沒有辦法趕快協助處理轉診等語(他831號影卷第22頁正反面,本院卷884號卷一第249至253頁、第268至269頁)
2、證人周文正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4月28日早上8點多之前被告是在急診裡面脅迫我們醫護人員一定要寫「醫療器材不足」。我要保護我們的醫護人員,我就站在旁邊警戒,什麼都沒有說,被告3人稍離開,我就跟護理人員說,就照他的意思寫上,被告3人以為我在說他的壞話,他們站在門口指著護理站一直兇。他們姊妹一直罵「垃圾醫院」;周昭宏一直在那裡叫囂挑釁,他一直很兇跟我說你給我出來,我不堪其擾就出去看他要幹什麼,走到12號電梯口,他就跟我說你一個保全而已管什麼,我媽媽在難過你管什麼類似這種,我看他出去,我就跟在他後面慢慢走,他走的很快,往他摩托車方向走去,我就意識到他好像要去拿什麼東西,所以我就有一個警覺,我就先抽出我的警棍,我抽出來還沒甩棍出來的時候,他就把東西拿出來;他步出急診室門往前走,根本不知道我後面在做什麼,所以我不會影響他去拿東西,他不知道我在拿警棍,做一位警衛人員需要有警戒心;我看到周昭宏有在機車拿出一把長刀跟榔頭,就把甩棍甩開在那裡警戒,為自己警戒也為醫院警戒,我怕他衝進醫院,我就更麻煩了,我就站在我們的門口而已,他就走過來,一手拿榔頭、一手拿刀,說你來啊,你給我打下來啊,我就拔出警棍戒護,當時有感覺到他要拿榔頭或刀械攻擊我;後來她姐姐來勸阻他,叫他把刀子收起來,是比較高的那個姐姐。他沒有立刻收起來,還是繼續叫囂,林美君護理長當時都站在我背後目擊全程(他831號卷第21頁正反面,本院卷一第276至
277頁、第280至281頁)。
3、經本院當庭勘驗案發當日警衛密錄器錄影光碟檔案名稱FILE0015.MOV至FILE0020.MOV及FILE0022.MOV至FILE0027.MOV檔案影像(內容詳如附件,本院卷一第184至195頁),並檢視卷附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第二組案調光碟截取相片15張(偵5286號卷第44至51頁)及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刑事告發狀所附監視紀錄畫面截圖及說明28張(他831號卷第1至9頁)可知,被告周昭宏確於同日上午8時31分許,再次進入若瑟醫院急診室與護理人員林美君及警衛周文正等人協商母親轉院事宜,於8時40分16秒許,因不滿現場保全人員周文正勸導動作,即向周文正叫囂、挑釁,要求周文正至急診室外,周文正跟隨其腳步,步出急診室門口,並抽出警棍警戒,被告即至其停放於急診室外之機車置物箱內,取出一把長刀跟榔頭,往回走至急診室門前朝向周文正,一手拿榔頭、一手拿刀,對周文正說「 來阿 ,來阿、來阿(右手反握刀械,左手持鐵鎚),來從這裡(左手持鐵鎚比向自己頭部)、從這裡敲下去(左手持鐵鎚比向自己頭部)」等語。此亦核與前開證人林美君、周文正所述案發當時之情節相符,足見被告顯因與護理長林美君等護理人員及警衛周文正等人理論未果,即在急診室內咆哮、挑釁警衛周文正,並要求其至急診室外,隨即持不明長刀及榔頭,與周文正對峙,致周文正及隨同在場勸阻之護理長林美君心生畏懼,且影響若瑟醫院急診室醫療業務之執行,顯係具有恐嚇及妨害執行醫療業務之故意及犯行。
4、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因見警衛周文正甩出警棍,作勢要打他,才至機車置物箱拿指揮刀及榔頭,僅係嚇阻、自保,並無恐嚇或妨害執行醫療業務之故意等語,然查,被告係先在急診室內對周文正及護理人員林美君等人咆哮、挑釁後,再要求周文正至急診室外,在周文正尚未走出急診室門前,即先跑至機車置物箱拿出不明長刀及榔頭,並即返回至急診室門口與周文正對峙,出言挑釁要周文正打其頭部,作勢要與周文正鬥毆,業據證人林美君及周文正證述在前,並經本院勘驗現場密錄畫面製作筆錄及檢視前開翻拍照片足堪佐證,是被告顯非見周文正拿出警棍方為求自保,取出不明長刀及榔頭,況被告既在警衛周文正前,即步出急診室門口,若欲避免遭警衛攻擊,只需逕行離去即可,何須再至機車置物箱內取出不明長刀及榔頭,更返回至急診室門前與警衛對峙,是被告前開所辯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5、另本件被告係自4月28日凌晨4時至5時間即至若瑟醫院急診室與護理人員及警衛爭執母親轉院事宜,且多次在急診室內以台語大聲咆哮,辱罵「垃圾醫院」,其後因不滿護理人員及警衛周文正處理方式,方要求周文正至急診室外,持不明長刀及榔頭,在急診室門口與周文正對峙,並出言挑釁要周文正打其頭部,作勢欲鬥毆,而當時護理人員林美君亦隨同在現場處理,均經本院認定說明如前,是被告顯係接續以咆哮、辱罵「垃圾醫院」及持不明長刀、榔頭恐嚇之方式妨害護理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辯護意旨所辯,被告係在醫院以外,持不明長刀及榔頭與警衛周文正對峙,並非對醫護人員為恐嚇,地點也不在醫院之內,並無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等語,顯與常情不符,而不足採。
㈢至起訴意旨所指,被告周昭宏曾恐嚇警衛周文正「我姐姐叫我把你處理掉」等危害警衛周文正生命、身體之言語等語,業經周文正於審理中證述,伊未親耳聽到周昭宏說我「我姐姐叫我把你處理掉」這句話,我是聽林美君轉述的等語(本院卷一第278至279、第285至286頁);而證人林美君亦於審理中證述,有聽到周昭宏其中一位姐妹,對著我們說這個警衛很囂張,叫周昭宏給他處理,當時不確定周昭宏是否站在旁邊等語(本院卷一第254至256頁),足見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前開恐嚇周文正言語,此部分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起訴意旨顯有誤會,併此敘明。
㈣綜核上情,本件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上開辱罵告訴人若瑟醫院之各次行為,在相同之地點,密接之時間為之,且係基於同一公然侮辱,應為接續犯。又被告以一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犯行,同時恐嚇林美君、周文正及公然侮辱若瑟醫院,成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處斷。
㈢被告前因傷害、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
102年度聲字第5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
2年12月29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案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符刑法累犯要件,復經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同具妨害自由罪質,前案所處徒刑且經入監執行之執行方式,暨前案執行完畢日距離本案犯罪之時間等情狀後,認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殺人未遂、妨害自由、傷害之前案紀錄,素行非佳,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件被告因母親至若瑟醫院就醫遭要求轉院就診,不思尊重醫療專業及維護醫療環境,使醫事人員得順利從事醫療救護行為,在醫院急診室內,任意大聲咆哮、辱罵「垃圾醫院」等語、持不明長刀、榔頭恐嚇護理人員及維持秩序之警衛,致相關人員恐懼、貶損醫院聲譽,而妨害護理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已嚴重危害醫病關係及其他就醫病患之權利,行為誠屬不該,且本件已第2次在同一醫院,再有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犯行,犯罪後為藉詞逃避掩飾犯行,多所避重就輕,未見悔意,未曾向醫院或醫護人員表示真摯之歉意,犯罪後態度不佳。並審酌被告因母親就醫心急擔憂,致有上開違法恐嚇妨害醫療業務犯行等情形,及現在從事鐵工外包工作,月薪約新臺幣2至3萬元,未婚與母親同住,經濟狀況勉持,暨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檢察官雖具體請求量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10萬元;辯護人則請求量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惟經本院審酌上述情狀及檢察官、辯護人意見後,認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已足資懲憼,併此敘明。
五、被告持以恐嚇警衛及護理人員之不明長刀、榔頭各1把,雖未扣案,然係被告自其機車置物箱中取出,為被告所有,且不能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金陞起訴,檢察官江炳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鴻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㈠檔案名稱:FILE0015.MOV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1分(畫面時間0000-00-00--00:31
:57至32:57)⒉內容說明:
①畫面開始甲女與女護士於護理站前討論關於其母轉院事項。
②8點32分0秒許被告身著黑色的上衣、牛仔長褲之(下稱
丙男)丙男自畫面右側進入畫面,隨即靠近甲女,甲女與丙男說明轉院相關事項。
③所討論事項為其母若轉院,應搭救護車(附醫療設備,自費),或自行載往(無醫療設備)。
㈡檔案名稱:FILE0016.MOV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1分(畫面時間0000-00-00--00:32
:57至33:57)⒉內容說明:
①丙男與甲女、女護於護理站櫃檯前談論其母轉院事項。
②內容如下:
丙男:...你要負起全部的責任嗎?甲女:叫救護車啦。
女護:是阿丙男:無啦,拔掉我若自己送過去,拔起來妳敢負這個責任
嗎?這個責任妳要負責嗎?甲女:沒有要叫我們拔起來啦,是說我們要請救護車啦。
丙男:我不要請救護車,我要用自己的車載不可以嗎?甲女:不行,他就說不可以。
丙男:為什麼不行妳告訴我。
女護:為了病人的安全阿。
丙男:蛤?女護:病人的安全問題。
丙男:阿拔起來有安全嗎?我問妳阿。她現在是靠那些在生
存的捏,妳叫他給我拔起來,妳現在是要害死我老母嗎。
女護:叫救護車阿(34秒)。
丙男:我們要送過去,妳今天寫那個不合理的東西要叫我簽名,我會給妳簽喔。
乙女:(對其母)妳惦惦。
丙男:妳跟我說沒醫療器材,這給我寫下去,我就馬上轉。
女護:有阿,我們的轉診單上面會寫阿。
丙男:妳寫什麼?甲女:阿要有那種醫療器材,她說的阿。
丙男:妳跟我說、妳跟我說沒醫療器材...
㈢檔案名稱:FILE0017.MOV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1分(畫面時間0000-00-00--00:33
:57至34:57)⒉內容說明:
①丙男與甲女、女護於護理站櫃檯前談論其母轉院事項。
②內容如下:
丙男與乙女對談:...妳給我寫這些下去喔,我馬上轉
喔,妳跟我說沒醫療器材,妳給恁爸裝肖ㄟ,妳當作我空ㄟ喔。
乙女:無阿,她說沒辦法給我們掛保證去那邊就有床阿。
丙男:不管,那邊的原在那邊的問題。
女護:嘿阿轉過去之後,他們那邊處理的。
丙男朝護理站說話:她來這住、她來看幾次病院,我都知道
捏,...妳給她趕出來,我不是不知道捏(33秒),她看病跟我什麼關係,妳牽涉到我這邊來,跟我什麼關係、跟我什麼關係。(手指護理站音量稍大)女護:不能喝啦。
丙男:我老母生病跟我什麼關係?妳們醫病人還是在醫我。妳電話中還說跟我的關係。
甲女:那她們這些不知道啦,那是前半段的事情,跟她無..
.(聽不清楚。)
㈣檔案名稱:FILE0018.MOV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1分(畫面時間0000-00-00--00:34
:57至35:57)⒉內容說明:
①丙男與甲女、女護於護理站櫃檯前談論其母轉院事項。
②內容如下:
丙男:(20秒許)妳們要吃什麼我拿來給妳們吃啦。
甲女:無啦,現在先聯絡丙男:無轉院要吃嗎?甲女:無啦,現在是要來轉院,阿要轉院就是要寫一個同意
書丙男:同意書對阿,給我寫這樣阿,照她們說的甲女:阿若無寫呢丙男:無寫,就想辦法阿甲女:阿她就不讓妳住了丙男:接不出去了,叫人來處理阿甲女:你可以丙男:我有通知議員了啦甲女:我現在這樣我是還要等到幾點?你就給她轉過去就好了嘛。
丙男:轉過去,你就給我寫出來阿,什麼原因阿,無醫療器
材阿,照她們說的,無醫療器材給我寫出來阿,那麼大間醫院,你跟我說無醫療器材,你給我寫出來阿。
(女護士與甲女討論)
㈤檔案名稱:FILE0019.MOV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1分(畫面時間0000-00-00--00:35
:57至36:57)⒉內容說明:
①丙男與甲女、女護於護理站櫃檯前談論其母轉院事項。
②內容如下:
丙男:你現在不給她用,不要給她照胃鏡、不要給她穿胃鏡,你有醫療器材嗎?有就好阿。
女護:沒有醫生可以...丙男:沒有醫療器材、沒有醫療器材就轉院,這樣就可以轉
院,沒有醫療器材就轉院。我跟你們醫院可有告訴?甲女:(33秒許)你就是快轉一轉,阿不過你要給她簽,之
後看一下後,阿說要醫療器材要給他寫下去,無他會不要...。
女護:轉診同意要有一個同意書要簽啦。
丙男:嘿阿。
甲女:跟你說上面要寫沒有醫療器材。
丙男:沒有醫療器材阿。
甲女:阿不然他會亂你,我不騙你。
丙男:妳跟我說沒醫療器材,這點你要給我寫下去啦。
㈥檔案名稱:FILE0020.MOV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1分(畫面時間0000-00-00--00:36
:57至37:57)⒉內容說明:
①丙男與甲女、女護於護理站櫃檯前談論其母轉院事項。
②內容如下:
丙男:(3秒許)趁現在議員還在睡,議員若睡起來,我就要過去他那裡接人過來,現在妳快寫一寫我快簽。
甲女:妳快用一用,讓他快簽一簽啦。
丙男:妳給我寫無醫療器材喔,無再來我是沒有再回來簽了
喔,再來要女護:醫生會寫他專用的東西啦丙男:無啦,妳跟我說那句、妳跟我說那句,這也是醫生自
己說的,說無醫療器材,妳跟我寫說沒醫療器材阿,妳要給我寫下去啦,不要跟我說那麼多啦,說那麼多我都聽不下去啦(32秒許)。(其餘與本案無關。)
㈦檔案名稱:FILE0022.MOV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1分(畫面時間0000-00-00--00:39
:32至40:32)⒉內容說明:
8點39分36秒聽到丙男在畫面的右側(在急診院內)朝向並手指護理站護理站大聲質疑聲音(聽不到內容。)丙男:(於畫面中間處對護理站人員講話)我現在再跟妳說
一次喔,妳現在若聽保全寫的,妳沒有專業人士給我寫得就對了,這監視器有看喔。
女護:有阿,醫生在這裡阿(8秒許,保全進行驅離被告)。
丙男:(16秒許,對保全)跟你什麼關係,你在那裡給我吵
啥小,我老母的命跟你什麼關係,你保全顧你的保全顧好,你在那摻什麼小(鏡頭移動至急診室門口),不爽,不爽出來阿(丙男朝醫院外走,34秒許,保全跟隨至醫院急診大門外(8點40分12秒鏡頭的下面出現一支疑似三節甩棍,同時間丙男的右手持不明的物體,左手在翻動機車置物箱),36秒許,丙男步行至其所騎乘之機車處,並自機車置物箱處取出鐵槌、刀械,以右手持刀,左手持鐵鎚)。
丙男:(42秒許)來阿,來阿、來阿(46秒許,右手反握刀
械,左手持鐵鎚),來從這裡(左手持鐵鎚比向自己頭部)、從這裡敲下去(左手持鐵鎚比向自己頭部)。
甲女:ㄟ我告訴你喔、我跟你講喔。
乙女:我現在錄音、錄影。
保全:你拿那支要做什麼?(甲女以左手擋住丙男右手)乙女:你衝出來的喔。
甲女:你是你先衝出來的,你是要衝出來怎樣。
乙女:你衝出來的喔。
保全:他拿機絲(凶器)...
㈧檔案名稱:FILE0023.MOV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1分(畫面時間0000-00-00--00:40
:33至41:32)⒉內容說明:
①丙男、甲女、乙女、保全於急診大門外吵架。
②內容如下:
甲女:...(15秒許)你從剛才就在裡面,你就沒你的事
情丙男:...罵啥小甲女:等一下,你先惦惦(安撫被告
),我先跟他說丙男:在那...而已,你是在罵啥小,我老母在那裡,你
是怎樣甲女:你和你有關係嗎,你是在外面顧什麼的,你進去裡面
在跟人家說、跟我妹保全:我連一句話都沒說,他罵我們這間醫院(30秒許,被
告、甲女、乙女大罵)乙女:(38秒許)你馬上衝出來,東西馬上拿出來,我有錄影,無嗎,你報警察來阿。
丙男:報警察來啦。
保全:你看他拿什麼?乙女:是你先衝出來...丙男:恁爸拿這個合法的(8點41分21秒護理人員步出急診
室走到路邊)保全:去報警、去報警女護:好好說啦。
保全:看他手上拿什麼?乙女:你先拿的阿、你們都有錄影喔、你們有監視器喔。
保全:我生命受到威脅。
乙女:是誰生命受到威脅。
㈨檔案名稱:FILE0024.MOV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1分(畫面時間0000-00-00--00:41
:33至42:32)⒉內容說明:
①保全進入急診大門內側拿起電話,甲女、乙女跟進來與保
全大聲理論,護士阻止保全打電話,將話桶放回話機,另外一位保全過來協助,甲女、乙女於8點41分55秒,丙男至馬路側進入診間,丙男手指向保全及護士,並大聲向保全及護士質疑,8點42分20秒左右,另外一位保全將丙男隔阻於急診大門外。
㈩檔案名稱:FILE0025.MOV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1分(畫面時間0000-00-00--00:42
:33至43:32)⒉內容說明:
①丙男、甲女、乙女、保全於急診大門內吵架。
丙男:(9秒許)你現在跟恁爸罵啥小。(44秒許警察到場丙男:是你先拿那支的捏。
保全:報警、報警、報警。
乙女:你報、讓你報。(大聲理論)②護士勸丙男、甲女、乙女,護士雙手按勸丙男、甲女、乙
女,希望他們雙手吵架。8點42分45秒處,丙男大聲並手丙男:(45秒許後,被告手指護理人員及保全人員大聲說話
)...啥小,在這裡大聲啥,你看我太好呦(乙女持大聲對保全講話,女護士試圖安撫)。
③8點43分08秒丙男步出急診室大門。
檔案名稱:FILE0026.MOV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1分(畫面時間0000-00-00--00:43
:32至44:32)⒉內容說明:警察到場,甲女、乙女、護士、保全向警察說明。
檔案名稱:FILE0027.MOV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30秒(畫面時間0000-00-00--00:44
:32至45:04)⒉內容說明:警察到場。